辽宁金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辽宁金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天力(辽宁)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铁岭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1221执1154号
申请执行人:辽宁金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铁岭县镇西堡镇镇西堡村。
法定代表人:于霞,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天力(辽宁)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铁岭市新城区金沙江路37号如意大厦9楼。
法定代表人:陈乃玉,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辽宁金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力(辽宁)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1)辽1221民初62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辽宁金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工程款人民币1186182.42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9088.00元,本院同日立案。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如实申报财产,并已将被执行人辽宁金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
经查,被执行人无生产经营活动,银行存款余额不足,无车辆登记信息,无保险、理财产品,无住房公积金。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已被本院查封,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辽宁金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经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发现被执行人天力(辽宁)置业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 高 峰
执行员 :杨玉峰
执行员 :王效伟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 沈 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