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金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922民初55号
原告:***,男,汉族,1979年1月3日出生,住河南省范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素彩,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71年5月1日出生,住河北省保定市容城县。
被告:辽宁金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铁岭市铁岭县镇西堡镇镇西堡村。
法定代表人:于霞。
被告:梁义然,男,汉族,1991年4月23日出生,住山东省菏泽市郓城县。
被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东北电力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浑南区新隆街1-26号2605室。
法定代表人:蔡明。
原告***与被告***、辽宁金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梁义然、中国能源建设集团东北电力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5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2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郭国田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攀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