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金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꼠某某、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922民初5184号
原告:张**,男,汉族,1979年1月3日生,住河南省范县。
被告:***。
被告:辽宁金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铁岭市铁岭县镇西堡镇镇西堡村。
法定代表人:于霞。
被告:梁义然。
被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东北电力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浑南区新隆街1-26号2605室。
法定代表人:蔡明。
原告张**与被告辽宁金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能源建设集团东北电力第一工程有限公司、***、梁义然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测绘费30000元;2、判令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4将华能清丰纸房20MW分散式风电项目发包给被告1***,2021年6月6日,原告张**与被告1***签订就原告承接华能清丰纸房20MW分散式风电项目基础施工定位测量施工协议书,协议书约定施工范围为设计每个风机的34棵桩的桩位成果图、每个风机的基础施工定位工作。而后被告1***撤出该项目,后被告4将项目发包给被告2,被告2将向该项目转包给被告3梁义然,原告张**作为实际施工人严格按照约定完成了测绘,被告3验收测绘结果后却以各种理由拒绝支付剩余30000元测绘费用,其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现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诉至贵院,请求依法裁决。此敬清丰县人民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张**起诉的被告***、梁义然无住所地,原告张**起诉的被告不明确,依法应当驳回原告的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张**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杨杰英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常东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