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181民初843号
申请人:***,男,1969年7月13日生,汉族,住所地丹阳市。
被申请人:江苏友会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13MA1MNXXX4K,住所地盐城市城南新区新都街道华邦西夏1幢1008室。
法定代表人:崔友会,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江苏圆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03081561853Y,住所地盐城市盐都区龙因镇华兴大道1号凤凰高新科技园区综合楼509室(F)。
法定代表人:卞华山,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江苏友会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圆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1年01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价值51万元的财产,并提供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友会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圆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1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保全费307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 勇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陈男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