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圆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江苏圆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903民初2137号
原告:***,男,1963年7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建湖县。
被告:江苏圆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盐城市盐都区龙冈镇华兴大道1号。
法定代表人:卞华山,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江苏圆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1日立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王   剑   武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郁玲书记员费思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