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1182民初751号之一
原告:江苏星河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XXX,住所地扬中市兴隆镇。
法定代表人:匡锡和,董事长。
被告:江苏圆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XXXXXXXXXXXXXXXXXX,住所地盐城市盐都区龙岗镇华兴大道1号凤凰高新科技园区综合楼509室。
法定代表人:卞华山,董事长。
原告江苏星河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圆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星河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707元,保全费720元,由原告江苏星河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聂道胜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