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淇滨民初字第1750号
原告***,男。
委托代理人***,。
被告河南泰昌建设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
委托代理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河南泰昌建设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