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泰昌建设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某某与河南泰昌建设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淇滨民初字第1750号 原告***,男。 委托代理人***,。 被告河南泰昌建设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 委托代理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河南泰昌建设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