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静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新2827民初504号
原告:巴州巨和广告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和静县众意中央花园4号2单元40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巴州骏玮门窗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和静县文化路南侧、天鹅湖路西侧银座大厦4-6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巴州巨和广告装饰有限公司诉被告巴州骏玮门窗制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5年3月7日立案。原告巴州巨和广告装饰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巴州巨和广告装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