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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某某与被告某某、陕西凯圣实业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陕0104民初5768号 原告***。 被告***。 被告陕西凯圣实业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陕西凯圣实业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17元(原告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258.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