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苏0924民初282号
原告:射阳县友爱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射阳县耦耕镇沿河路8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悦,江苏东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轩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射阳县新坍镇亿阳工业集中区惠民路东首37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射阳县友爱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轩成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射阳县友爱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射阳县友爱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射阳县友爱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射阳县友爱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孙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