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网天津市电力公司蓟州供电分公司

某某、国网天津市电力公司蓟县供电分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19民初8703号 原告:**,男,1959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蓟州区桑梓镇毛***。 被告:国网天津市电力公司蓟县供电分公司。 负责人:***,经理。 被告:天津市蓟州区桑梓镇毛***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天津市蓟州区桑梓镇毛***。 原告**与被告国网天津市电力公司蓟县供电分公司、天津市蓟州区桑梓镇毛***村民委员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2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国网天津市电力公司蓟县供电分公司及天津市蓟州区桑梓镇毛***村民委员会赔偿原告**被烧毁的树木损失272000元。2.判决国网天津市电力公司蓟县供电分公司及天津市蓟州区桑梓镇毛***村民委员会赔偿被烧毁***退、清理、翻新土地等善后费用20000元。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系天津市蓟州区桑梓镇毛***村民。2021年5月6日13时55分,原告承包地发生火灾,紧急拨打天津市消防救援总队电话,后天津市蓟州区消防救援支队进行事故现场勘查取证,并于2021年6月14日作出蓟消火认字[2021]第0014号《火灾事故认定书》。天津市蓟州区消防救援支队查明,起火部位为:桑梓镇毛*****家树林南部,南北向低压电线下方3米处5平方米范围内,起火原因为:由于大风作用,造成两根380V无绝缘保护的铝质电线相互碰触引发电弧打火,引燃下方地面上树枝、树叶、枯草等易燃物所致。虽经过原告及救援队奋力扑救,但仍造成原告家**、***不同程度烧损。事故发生后,原告曾多次与供电部门沟通协商赔偿一事,但供电部门却让找村里沟通此事,因协商无果,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被告赔偿原告因火灾造成的全部损失。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所诉的被告国网天津市电力公司蓟县供电分公司主体错误,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840元(原告已预交),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