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津0119执4930号
申请执行人:国网天津市电力公司蓟州供电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蓟州区中昌北路。
负责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天津市竣宇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蓟州区兴华大街与东环路交口名鼎大厦17-1。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国网天津市电力公司蓟州供电分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市竣宇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供用电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国网天津市电力公司蓟州供电分公司自愿撤销对被执行人天津市竣宇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本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刘 兰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陈 恒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