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19民初11815号
原告:***,男,1971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蓟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网天津市电力公司蓟州供电分公司,住所地,蓟州区中昌北路。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一然,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则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国网天津市电力公司蓟州供电分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准予其撤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李 宾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