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网天津市电力公司蓟州供电分公司

某某、国网天津市电力公司蓟州供电分公司侵权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19民初11815号 原告:***,男,1971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蓟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网天津市电力公司蓟州供电分公司,住所地,蓟州区中昌北路。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一然,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则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国网天津市电力公司蓟州供电分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准予其撤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李 宾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