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津0119民初3274号
原告:国网天津市电力公司蓟州供电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蓟州区中昌北路。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一然,国网天津市电力公司蓟州供电分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则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地天泰三六一五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蓟州区官庄镇塔院村西100米。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通致纶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国网天津市电力公司蓟州供电分公司(以下简称:国网电力蓟州分公司)与被告天津地天泰三六一五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地天泰三六一五公司)供用电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国网电力蓟州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一然、***和被告地天泰三六一五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国网电力蓟州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地天泰三六一五公司支付311889.99元、违约金19128.56元。事实和理由:地天泰三六一五公司用电地址为天津市蓟州区官庄镇塔院村西截止2022年4月6日拖欠电费及违约金共计331018.55元。地天泰三六一五公司未按期支付电费,国网电力蓟州分公司故具状起诉。
地天泰三六一五公司辩称,不同意国网电力蓟州分公司的诉讼请求,要求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理由为地天泰三六一五公司名下的用电设备进行供电的范围远超出其厂区范围,国网电力蓟州分公司主张的电费并非因其用电产生;同时地天泰三六一五公司无法支付电费系因国网电力蓟州分公司过错导致,故不应支付违约金;根据法律规定,用电人迟迟未支付电费,供电人有权停止供电,但其仍继续供电并向地天泰三六一五公司索要电费、违约金等,侵犯了其权利,要求国网电力蓟州分公司为其安装单独的用电计量装置。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9月29日,国网电力蓟州分公司与地天泰三六一五公司签订高压供用电合同,合同约定:用电地址为官庄镇塔院村西;用电人由一个受电点,用电容量420千伏安;供用电设施产权分界点为官庄站214线路**学校支路2号杆T节点为分界点以上设施属供电人,分界点以下设施属用电人;第一计量点计量装置计量的电量包含多种电价类别的电量,对10KV非居民电价类别的用电量,每月按以下第一种方式确定,非居民电量定比为6%;每月电费分一次支付,支付方式为现金,支付比例和时间为100%;用电人违反合同约定逾期交付电费,当年欠费部分的每日按欠交额的千分之二、跨年度欠费部分的每日按欠交额的千分之三计付;合同有效期为3年,自2014年9月29日起至2017年9月28日止,合同有效期届满,双方均未对合同履行提出书面异议,合同效力按本合同有效期重复继续维持等内容。后双方签订关于用电人变压器控制开关产权及操作权的补充协议,约定用电人的变压器控制开关,初建时为用电人投资,产权应归属用电人,但为保证供电系统正常运行,变压器控制开关的操作权应交给供电人,用电人不得操作变压器控制开关。上述合同签订后,国网电力蓟州分公司按约供电,地天泰三六一五公司按约缴纳电费直至2021年年底,但此后其未按约支付电费,经结算,截至2022年3月份,地天泰三六一五公司尚欠电费311889.99元,违约金19128.56元。国网电力蓟州分公司无奈,具状起诉。
另查,国网电力蓟州分公司曾用名为天津蓟县供电局;地天泰三六一五公司曾用名为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三六一五工厂。
本院认为,用电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及时支付电费。地天泰三六一五公司逾期不支付电费,国网电力蓟州分公司有权要求其支付电费并支付违约金。对于地天泰三六一五公司认为本案诉争实际的供电范围远大于其厂区且有居民用电的主张,其在与国网电力蓟州分公司签订合同时即明知其建设的变压器实际供电范围已包含居民区,同时其一直按约缴纳该部分电费,现其以此为由拒绝给付2022年尚欠电费理据不足,本院不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四十八条、第六百四十九条、第六百五十条、第六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天津地天泰三六一五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国网天津市电力公司蓟州供电分公司电费311889.99元,违约金19128.56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266元,减半收取计3133元,由天津地天泰三六一五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四十八条供用电合同是供电人向用电人供电,用电人支付电费的合同。
向社会公众供电的供电人,不得拒绝用电人合理的订立合同要求。
第六百四十九条供用电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供电的方式、质量、时间,用电容量、地址、性质,计量方式,电价、电费的结算方式,供用电设施的维护责任等条款。
第六百五十条供用电合同的履行地点,按照当事人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供电设施的产权分界处为履行地点。
第六百五十四条用电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及时支付电费。用电人逾期不支付电费的,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经催告用电人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电费和违约金的,供电人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中止供电。
供电人依据前款规定中止供电的,应当事先通知用电人。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