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津0119执5336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国网天津市电力公司蓟州供电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蓟州区中昌北路。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天津地天泰三六一五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蓟州区官庄镇塔院村西100米。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国网天津市电力公司蓟州供电分公司与天津地天泰三六一五机械有限公司供用电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审查根据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2022)津0119民初327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当向申请执行人给付执行款共计334151.55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的执行措施及财产调查情况如下:
1.已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并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
2.已经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因被执行人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3.经查询,被执行人天津地天泰三六一五机械有限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无不动产权益、无证券权益、无车辆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有坐落于天津市蓟州区官庄镇塔院村不动产一处,本院予以查封,因财产价值与涉案金额差距过大,且土地上现有附着物,本院未予处置。
经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未实现债权,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对申请执行人告知相关执行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双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