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团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1121民初1292号
原告:***,男,汉族,1990年12月6日出生,汉族,黄州区人,住黄冈市黄州区,
被告:湖北天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信用社会代码:91421121MA488DN908。
法定代理人:***,企业住所:团风县。
被告:***,男,汉族,1967年3月8日出生,黄州区人,住黄冈市黄州区,
原告***诉湖北天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3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