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团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鄂1121执保59号
申请保全人:湖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团风县团风镇来龙庙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1MA488DN928。
法定代表人:孙海东。
被保全人:湖北润达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团风县经济开发区城南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1309880886A。
法定代表人:韦细金。
申请人湖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本院已按(2019)鄂1121财保49号生效法律文书对被保全人湖北润达新材料有限公司位于团风县城南工业园土地(不动产权证号:鄂(2017)团风县不动产权第0000552号)查封或冻结被申请人名下1350万元的银行存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鄂1121财保4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刘秋元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华建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