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岢岚县晋湘货物运销有限公司商砼搅拌站等与山西众和致远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岢岚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晋0929民初135号 原告:某某搅拌站。 负责人:李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某。 被告:某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吕某某。 被告:某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申某。 原告某某搅拌站与被告某某公司、某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3月2日立案。原告某某搅拌站于2026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某某搅拌站以双方协商处理完毕为由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某某搅拌站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688.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某某搅拌站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