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岢岚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6)晋0929执保7号
申请保全人:某某搅拌站。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
被保全人:某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吕某某。
被保全人:某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某某。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6)晋0929民初xxx号民事裁定书,在执行申请保全人某某搅拌站与被保全人某某公司、某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以xxxxxx元为限,冻结了被保全人某某公司、某某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内存款,期限为一年,现该案已保全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之规定,本案现予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六年三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