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众和致远建设有限公司

山西远鑫众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与山西众和致远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岢岚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6)晋0929执保7号 申请保全人:某某搅拌站。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 被保全人:某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吕某某。 被保全人:某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某某。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6)晋0929民初xxx号民事裁定书,在执行申请保全人某某搅拌站与被保全人某某公司、某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以xxxxxx元为限,冻结了被保全人某某公司、某某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内存款,期限为一年,现该案已保全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之规定,本案现予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六年三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