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润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淮北永成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安徽润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皖0604财保85号 申请人:淮北永成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青龙山火车站对面黄桥村九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600554593274A(1-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安徽润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庐州大道与福州路交口银河幸福广场商业D幢-61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59183097XY。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淮北永成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12月2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安徽润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10万元,***以其名下的皖F×××××、皖F×××××、皖F×××××混凝土泵车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名下的皖F×××××、皖F×××××、皖F×××××混凝土泵车; 二、冻结被申请人安徽润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10万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淮北永成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聂世臻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冻结的,不得重复**、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