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112民初2868号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君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耘,武汉市武昌区正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安徽润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
被告: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市政工程分公司。
负责人:***。
原告***与被告安徽润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被告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市政工程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278元,退还原告***。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