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沪0112民初45893号
原告:上海城投水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杨树浦路830号76幢。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明。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闵行区七宝镇七宝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七宝镇中春路7039弄26号。
负责人:***,职务不明。
本院受理原告上海城投水务(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市闵行区七宝镇七宝村民委员会供用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9日立案。原告上海城投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预交期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城投水务(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见习书记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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