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辰宇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交城县国土资源局与被执行人太原市辰宇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交城县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7)晋1122执386号 申请执行人交城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交城县坡底道。 法定代表人***,局长。 被申请执行人太原市辰宇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现住交城县段村。 本院在执行交国土资(监)字【2016】第3-06号行政处罚决定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交城县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6月18日,向我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10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交城县国土资源局交国土资(监)字【2016】第3-0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