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1民终491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1年11月21日出生,苗族,住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艳群,贵州心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天磊,贵州心典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贵州世通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中华南路**(钻石广场)塔楼******。
法定代表人:董武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彩阳,泰和泰(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佳,泰和泰(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南支行,住,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中华南路**/div>
负责人:赵莉,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海,男,该银行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渊,男,该银行员工。
原审被告:苏少华,男,1980年06月25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
原审被告:王**,女,1983年06月3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岳池县。
原审被告:莫麟祥,男,1944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
原审被告:杨爱乐,男,1972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都匀市。
原审被告:莫琏,男,1972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
原审被告:贵州永华顺贸易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中华北路**div>
法定代表人:杨爱乐。
上诉人***、贵州世通实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南支行、原审被告苏少华、王**、莫麟祥、杨爱乐、莫琏、贵州永华顺贸易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2019)黔0102民初149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法应当发回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2019)黔0102民初1492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贵州世通实业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6318元予以退回;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2636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邱兴权
审判员 谌致华
审判员 汤 萍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胡桂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