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8民初43937号
原告:北京和赢共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权,北京渐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渐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北京智游网安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京和赢共创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智游网安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8日立案,依法由本院审判员***独任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后原告北京和赢共创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和赢共创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和赢共创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