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智游网安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北京智游网安科技有限公司等侵权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3民终1786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3年3月8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君***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君***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智游网安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8号中关村软件园10号楼2层207-2。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众合网安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五大街172号(河南省通信产业园)6层南4号。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国华网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深圳中国农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道梅都社区中康路126号******广场(南区)**汇B2206A。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北京智游网安科技有限公司、郑州众合网安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国华网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5民初29000号驳回起诉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1年6月11日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北京智游网安科技有限公司、郑州众合网安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国华网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出具书面意见,同意***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5民初29000号裁定; 二、准许***撤回起诉。 本案不收取受理费,***一审预交的145902.74元,由一审法院予以退回。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伍 芹 审判员  易 静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