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8民初56135号之二
申请人:北京可力亚尔通信技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贵园东里燕景佳园13号楼106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一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智游网安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8号中关村软件园10号楼2层207-2。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北京可力亚尔通信技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北京智游网安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8日作出(2021)京0108民初56135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北京智游网安科技有限公司价值1340583.70元的银行存款或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采取冻结、查封、扣押等保全措施。现申请人北京可力亚尔通信技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北京可力亚尔通信技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提出解除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北京智游网安科技有限公司价值1340583.70元的银行存款或其他相应价值财产的冻结、查封、扣押等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