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8民初56135号之一
原告:北京可力亚尔通信技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贵园东里燕景佳园13号楼106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一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智游网安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8号中关村软件园10号楼2层207-2。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可力亚尔通信技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北京智游网安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惠北京可力亚尔通信技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北京可力亚尔通信技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款,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可力亚尔通信技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北京智游网安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