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8民初49815号
原告:北京智游网安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两高(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两高(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住河北省泊头市。
原告北京智游网安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3日立案。2022年12月12日,原告北京智游网安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并拒绝交纳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智游网安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侵犯第三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智游网安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牛 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