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京0108民初39613号
原告:***,男,1968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瀚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瀚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88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鹿邑县。
被告:北京智游网安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8号中关村软件园10号楼2层207-2。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北京智游网安科技有限公司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亦未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元,原告***已预交,由其自行负担。
审判长唐盈盈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靳艺红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