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191民初988号
原告:成都新中泰然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蜀锦路88号1栋1单元33层3302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琳,四川和骏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人。
被告:北京智游网安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7号致真大厦D座20层2002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新中泰然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智游网安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时,本院向原告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原告成都新中泰然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当庭向本院提交了一份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智游网安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同时原告明确向本院表示不交纳诉讼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