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某与重庆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渝0117民初15052号
原告:欧某,男,1991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
被告:重庆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
被告:唐某,男,1972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轩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成某,男,1976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安康市。
原告欧某与被告重庆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唐某,第三人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25日立案。原告欧某于202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欧某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欧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欧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44.28元,按40%收取57.71元,由原告欧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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