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津03民终154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省广电有线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麒麟科创园运粮河西路101号江苏有线三网融合枢纽中心。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联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联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生态城动漫中路482号创智大厦204(TG第105号)。
法定代表人:于冬,执行董事、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亿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江苏省广电有线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文汇西路261号。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联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联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扬州广电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文汇南路(广播电视中心)。
法定代表人:高华彬,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联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联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江苏省广电有线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广电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天津**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原审被告江苏省广电有线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分公司(以下简称江苏广电扬州分公司)、扬州广电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扬州广电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不服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2022)津0319民初81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2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询问当事人,依据法律规定,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江苏广电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依法驳回**公司的相应诉讼请求;2.本案一审、二审受理费用由**公司承担。主要事实与理由:1.江苏广电公司是领权播放,并非主观恶意侵权。江***在线传媒有限公司系江苏广电公司全资子公司,同时也是江苏广电公司内容提供商。涉案作品是江***在线传媒有限公司授权江苏广电公司播出,江苏广电公司属于领权播放,但因工作人员疏忽,节目提前上线,并非主观恶意侵权。2.**公司主体不适格,**公司提交的权属证据证明,是视频播放窗口的截图,是由**公司自行制作和截图的,并非任何官方机构出具的证明,也未见任何公章,不能作为涉案作品权属的证明。因此**公司所获得的授权为无效授权,主体不适格。3.一审法院判决赔偿数额过高,缺乏事实依据。涉案作品于2013年公映,现在市场价值已经显著降低,不具备太多商业价值,且**公司用2020年江苏广电公司的业绩作为衡量标准,不合理。4.**公司公证取证和诉讼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相同,该代理人与本案没有利害关系,违反公证法的相关规定。
**公司辩称:请求法院驳回江苏广电公司的上诉请求。事实与理由:1.不认可江苏广电公司获得合法授权的主张,根据江苏广电公司一审提交的授权材料,授权权利和授权平台并不明确,授权期限已到期;2.不认可江苏广电公司关于一审判赔较高的主张,因涉案作品由知名导演和明星创作完成,具有较高观众口碑,受众广,影片对外授权金额为每年十万元,且江苏广电公司具有极多的用户群体;3.公证过程公正、合法,公证的申请人与本案侵权行为有利害关系,代理人经申请人授权进行证据保全,且公证过程是通过录音录像保全,符合公证程序。
江苏广电扬州分公司、扬州广电公司述称,同意江苏广电公司的上诉主张。
**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江苏广电公司、江苏广电扬州分公司、扬州广电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即立即停止在“江苏有线”(扬州地区)电视平台提供涉案作品《激战》的在线点播服务;2.判令江苏广电公司、江苏广电扬州分公司、扬州广电公司赔偿**公司经济损失190000元及合理费用10000元(其中包含公证费及差旅费806.17元,其余为律师费),共计200000元;3.判令江苏广电公司、江苏广电扬州分公司、扬州广电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庭审中,**公司申请撤回第一项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如下:
一、**公司的权利来源
2013年8月30日,香港影业协会出具《版权证明书》,证明电影《激战》的出品公司是**影视娱乐有限公司和**影业集团有限公司。2013年6月14日,**影业集团有限公司出具《电影﹤激战﹥授权书》,声明**影视娱乐有限公司是电影《激战》于全世界的永久的版权及一切知识产权的唯一所有人,独占性永久享有在全世界行使该电影著作权的全部权益。2013年6月14日,**影视娱乐有限公司出具《电影﹤激战﹥授权书》,授权天津**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自2013年6月13日起,独占性享有在中国大陆地区(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的该电影的永久的著作权的全部权益,包括转授权及打击盗版维权权益。
二、本案被诉侵权事实
申请人**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于2020年6月17日到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操作过程显示:取证人员与公证员一起进入扬州市邗江区江阳西路46号的丽晶公寓202号房间后,拔掉机顶盒网线仅保留信号线与电源线同电视连接,并展示电视机侧面接口与机顶盒背面接口处,显示无其他外接设备,接着展示了遥控器正面印有“江苏有线”文字及logo。使用遥控器打开电视,画面蓝屏显示无信号,使用遥控器打开机顶盒后电视画面显示“正在启动”随后显示“江苏有线扬州广电网络”开机画面后进入首页。首页左上角显示江苏有线logo及扬州广电网络字样,左侧设有多个分区,如互动主页、数字电视、视频点播、电视游戏、我的收藏、电视网站、百姓生活等。点击首页“数字电视”,进入分区后选择“电视节目”,进入“扬州一套”频道,画面黑屏显示“信号中断”。回到首页选择“免费点播”显示“网络有问题请检查网络!”进入“百姓生活”,选择“系统设置”,查看本机设置、网络设置、系统信息等内容,在本机设置中选择“恢复出厂设置”,显示“该操作会将系统参数恢复到初始状态之前你所做的设置将会全部清空是否继续?”点击“确定”显示“正在恢复初始设置,请注意不要断电”,恢复后重新启动进入“扬州广电网络”首页。插入机顶盒网线,进入系统设置查看网络设置显示网络已连接状态,取证人员使用手机搜索“北京时间”显示当前时间为“2020年6月17日,10:44”与电视画面显示时间相同。进入电视营业厅,点击“账单信息”显示“本月消费金额:24元”;点击“社区工程师”画面出现二维码,取证人员使用手机扫码后识别为“江苏有线扬州分公司”,账号主体为“扬州广电网络有限公司”。从首页进入“免费体验区”,选择“孝乐神州”-“那年影视”专区,在“佳片有约”分区,推荐页第76页,出现涉案作品“激战(***执导,***、***主演的励志动作片……)”,随后点击作品开始播放,在播放过程中拖动进度条播放。江苏广电公司认可取证作品与权利作品一致性。
三、江苏广电公司抗辩事实
江苏广电公司提交了江***在线传媒有限责任公司的企业信息、成立声明以及授权书,主*****在线传媒有限责任公司为江苏广电公司的全资子公司,负责内容运作,已取得涉案作品内容授权。江苏广电公司提交的授权书授权人为上海文广互动电视有限公司,授权期限为2020年7月31日至2021年3月30日。江苏广电公司未提交其他授权材料。
四、案件其他事实
**公司提交的江苏广电公司的微信公众号截图显示,江苏广电公司是在整合全省广电网络资源的基础上,主要从事广电网络的建设运营,广播电视节目传输、数据宽带业务以及数字电视增值业务的开发与经营。江苏广电扬州分公司官网关于公司概况的介绍,江苏广电扬州分公司在江苏有线的领导下,管理、协调市区范围内的扬州广电……承担扬州城乡有线电视网络的规划、开发、建设、安装、传输、维护、收费、管理等任务,提供有线电视收视服务以及互动电视、高清电视、有线宽带、数据专线、付费电视等多种业务和服务。扬州广电公司为取证中微信公众号账号主体。**公司据此主**苏广电公司、江苏广电扬州分公司、扬州广电公司共同运营涉案平台。江苏广电公司自述其与江苏广电扬州分公司是总公司和分公司的关系,各地的平台由各地分公司运营,江苏广电公司负责管理各地分公司。本案中,江苏广电公司对**公司起诉要求其承担责任无异议。江苏广电扬州分公司及扬州广电公司对此书面陈述不认可。
**公司提交了公证费票据、高铁往返车票、住宿费票据等主张合理支出,其中取证公证书除涉案作品外,还有其他作品。**公司又提交了部分网络信息以佐证涉案作品的知名度。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提交的公映许可证、授权书、声明、协议、片尾截图、公证书等证据材料及庭审陈述作为佐证。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公司是否具有诉讼主体资格;2.江苏广电公司、江苏广电扬州分公司、扬州广电公司是否构成侵权;3.如构成侵权,**公司主张的赔偿数额和合理开支是否能得到支持。
关于**公司是否享有涉案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问题。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合法出版物等可以作为认定著作权归属的证据;著作权人可以依法授权他人行使包括信息网络传播权在内的相关著作权。本案中,**公司提交的材料证实其获得了涉案作品的独占性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且现仍在授权有效期内。江苏广电公司、江苏广电扬州分公司、扬州广电公司提出相反抗辩,但并未提交证据,法院不予采信。
关于江苏广电公司、江苏广电扬州分公司、扬州广电公司是否侵权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未经许可,通过信息网络提供权利人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构成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第四条规定:“有证据证明网络服务提供者与他人以分工合作等方式共同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构成共同侵权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其承担连带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能够证明其仅提供自动接入、自动传输、信息存储空间、搜索、链接、文件分享技术等网络服务,主张其不构成共同侵权行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涉案平台向用户提供涉案作品的在线点播服务,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该作品,其行为未经**公司许可,故涉案平台的运营者侵犯了**公司对涉案作品所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从**公司的公证取证过程看,机顶盒上标识有“江苏有线”字样,打开机顶盒进入点播的主界面显示有“江苏有线”图标。通过江苏广电公司、江苏广电扬州分公司、扬州广电公司的公众号、官网中对于“江苏有线”、扬州地区的有线运营均做了介绍,且庭审中江苏广电公司对其主体适格性不持异议。江苏广电扬州分公司、扬州广电公司虽提出异议,但并未对证据的记载进行合理解释。故法院认为,江苏广电公司、江苏广电扬州分公司、扬州广电公司未经许可通过涉案平台提供了涉案作品的在线播放服务,使用户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地点获得涉案影片,共同侵害了**公司对涉案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关于江苏广电公司授权的抗辩,法院认为,上述授权文件链条不完整,且授权期限不同,故对其抗辩,法院不予采信。关于江苏广电公司广播权的抗辩,法院认为,通过取证可以看出涉案作品的播放是处在网络环境中,故对其抗辩,法院亦不予支持。
关于停止侵害的诉讼请求,**公司申请撤回,系对其权利的自行处分,一审法院照准。关于赔偿金额和合理开支,根据法律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确定赔偿数额。本案中,**公司并未举证证明其因侵权所致的实际损失,亦未举证证明江苏广电公司、江苏广电扬州分公司、扬州广电公司因侵权所获的利益,故考虑涉案影片的性质、市场价值与社会影响,涉案侵权行为的性质与情节、侵权方主张获得授权的情况、侵权方的主观过错程度、涉案侵权行为的地域范围等因素,结合**公司确已进行证据保全公证并委托律师代为诉讼等具体情节,酌定江苏广电公司、江苏广电扬州分公司、扬州广电公司的赔偿金额。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项、第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一审法院判决如下:“一、被告江苏省广电有线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被告江苏省广电有线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分公司、被告扬州广电网络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天津**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开支40000元;二、驳回原告天津**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原告天津**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1720元,由被告江苏省广电有线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被告江苏省广电有线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分公司、被告扬州广电网络有限公司共同负担2580元。”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二审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公司是否为涉案作品的权利主体;2.江苏广电公司是否侵害了**公司享有的涉案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3.一审法院判赔数额是否合理适当。
关于争议焦点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在作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为作者,且该作品上存在相应权利,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在作品或者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视为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本案中,**公司在一审时提交了相关证据,用于证明其自2013年6月13日起经授权独占性享有涉案影片在中国大陆(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包含信息网络传播权在内的各项著作权权益,包括转授权及打击盗版维权权益。在江苏广电公司未提供相反证明予以推翻的情况下,本院认定**公司享有涉案作品授权期限内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并有权提起诉讼。
关于争议焦点二,二审中江苏广电公司对其通过涉案平台提供了涉案作品的在线播放服务,使用户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地点获得涉案影片的行为不提出异议。江苏广电公司在一审中虽提交了江***在线传媒有限责任公司的企业信息、成立声明以及上海文广互动电视有限公司的授权书,但不足以形成完整的授权链条用以证明江苏广电公司对涉案作品享有合法授权,故可以认定江苏广电公司未经许可通过涉案平台传播涉案作品的行为侵犯了**公司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江苏广电公司关于其属于领权播放,不构成侵权的主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关于争议焦点三,本案中各方当事人均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权利人因侵权行为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以及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故**公司一审中请求适用法定赔偿,不违反法律规定。一审法院综合考虑涉案影片的市场价值与社会影响,涉案侵权行为的性质与情节、侵权方的主观过错程度等因素,结合**公司确已进行证据保全公证并委托律师代为诉讼等具体情节,酌情确定的赔偿数额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关于江苏广电公司对**公司的公证取证行为提出的异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条规定,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本案中,江苏广电公司不能证明本案公证取证程序、内容存有瑕疵或违反法律规定,亦未提交足以推翻涉案公证书的相反证据,故一审法院采信涉案公证书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江苏广电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800元,由上诉人江苏省广电有线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张 振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本裁判文书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人民法院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