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互联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491民初17193号
北京互联网法院于2021年11月17日作出的优酷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与江苏省广电有线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分公司、扬州广电网络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2021)京0491民初17193号民事裁定书,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21)京0491民初17193号民事裁定书中“案件受理费50元,由优酷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负担”改为“案件受理费25元,由优酷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龚 娉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相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