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20)苏01民终618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扬州广电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扬州市文汇南路(广播电视中心)。
法定代表人:陆建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杰,男,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新闻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江苏分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玄武区洪武北路55号。
负责人:徐华,该分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志平,江苏爱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磊,江苏爱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扬州广电网络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新闻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江苏分公司侵犯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2020)苏0102民初1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上诉人扬州广电网络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犯被上诉人中国新闻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江苏分公司《物联网机器人分拨中心在南京正式启用》一文中配图摄影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
二、被上诉人中国新闻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江苏分公司放弃对上诉人扬州广电网络有限公司赔偿的主张;
三、本协议达成并履行,双方当事人就本案著作权侵权纠纷自此再无争议;
四、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212.5元,由上诉人扬州广电网络有限公司负担100元,被上诉人中国新闻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江苏分公司负担112.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3元,由上诉人扬州广电网络有限公司负担;
五、本协议一式三份,自双方当事人签字之日起生效。双方当事人各执一份,法院留存一份。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以本协议内容作为人民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的依据。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 斌
审 判 员 谢慧岚
审 判 员 柯胥宁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代 雪 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