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津0116民初24552号
原告:天津博纳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生态城动漫中路**创智大厦204(**)。
法定代表人:于冬,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会,浙江亿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省广电有线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住所地南京市江东中路**南京市奥体体育科技中心**>
法定代表人:姜龙。
被告:江苏省广电有线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分公司,住所地扬州市文,住所地扬州市文汇西路**d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施茜。
被告:扬州广电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文汇南,住所地扬州市文汇南路/div>
法定代表人:陆建华。
原告天津博纳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省广电有线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广电有线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分公司、扬州广电网络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日立案。该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天津博纳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博纳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450元,减半收取2225元,由原告天津博纳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红杰
人民陪审员 赵克信
人民陪审员 暴青雨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日
法官助理赵振博
书记员武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