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互联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192民初34794号
原告:**(广州)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中****之143。
法定代表人:朱秀珍,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冰,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伟标,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扬州广电网络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文汇南路播电视中心)。
法定代表人:陆建华。
原告**(广州)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扬州广电网络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31日立案。原告**(广州)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上述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广州)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黄颖慧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高珊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