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广电网络有限公司

扬州广电网络有限公司与江苏福满楼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旅店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091民初1924号
原告:扬州广电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文汇南路(广播电视中心)。
法定代表人:陆建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玲,江苏琼宇仁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雨婷,江苏琼宇仁方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江苏福满楼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汶河北路**。
法定代表人:盛四龙,总经理。
原告扬州广电网络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福满楼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1日立案,扬州广电网络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预交通知后,未在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但扬州广电网络有限公司却在同年11月26日逾期交纳案件受理费680元,现经法律释明,扬州广电网络有限公司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申请退费,并接受本院对此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扬州广电网络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已收取的诉讼费680元,退还给扬州广电网络有限公司。
审判员 沈 滢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徐明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