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房屋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

上海市房屋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与上海金悦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旅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沪0115民初46588号 原告:上海市房屋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金沙江路1006号2幢308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金悦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张杨路628弄2号17C座。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市房屋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金悦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旅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4日立案后,依法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独任制),于2021年9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上海市房屋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旅游费人民币(以下币种相同)94,244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9年11月,被告承接了原告公司12名员工的希腊深度旅游团行程,旅行日期为2020年1月27日至2月4日,旅游费合计293,724元。原告依约向被告支付了278,000元,其余尾款预计在行程结束后支付。2020年初,因疫情原因,行程取消。2020年4月6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了一份《2020.01.27-02.04希腊深度游团队收损确认明细》,载明了因疫情取消行程对被告造成的损失,并拟定了原被告双方的损失分担比例,共需要原告自行承担37,896元,被告至少应向原告返还240,104元。2020年8月,被告向原告提供了其他旅游服务抵消了部分款项93,360元。2021年3月至2021年8月,被告共返还原告52,500元。截至目前,被告尚欠原告94,244元未返还。 被告上海金悦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未应诉答辩和举证、质证。 经审理查明:2019年11月19日,原告向被告转账62,688元、69,192元。同日,案外人恪俭(上海)建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恪俭公司)代原告向被告转账77,696元、45,424元,备注分别为代订住宿费、代订机票。 2019年11月28日,被告向原告及恪俭公司开具4张增值税普通发票,金额分别为62,688元、69,192元、77,696元、45,424元。 2020年1月22日,被告向原告发送《2020春节希腊一地深度游出团通知书》,出发日期为2020年1月27日,回程日期为2020年2月5日,领队为***。 2020年4月6日,被告向原告发送《2020.01.27-02.04希腊深度游团队收损确认明细》,载明:“因新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影响,原定1月27日出发希腊深度游团队,响应国家号令,听从政府安排,于北京时间1月26日下午决定取消团队出境计划。但因临近日期取消,境外酒店、门票、机票、导游、用车等一系列地接费用都已实际产生,无法退费。现通过组团社(上海金悦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及地接社(ELIASTOURSLTD.GREECE)的多方沟通及努力,与各接待方协调后,可退回部分费用……”。最终列明需由原告承担损失共计37,896元。 另查明,***为被告前员工,于2020年4月离职。被告于2021年2月向***出具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代表被告全权处理2020年1月27日至2020年2月5日希腊定制游团队,因受疫情影响取消而引起的后续退费、收款、结算事宜。***为被告的委托代理人,代理人签署的各项旅游业务相关的文件,其后果均由被告承担。授权期限为2021年1月30日至2022年1月29日,授权委托书以原件或复印件均有效。 ***就涉案希腊定制团出具了《关于“2020.01.27希腊定制团取消”事情经过及相关说明》,内容为:由被告组团,原定于2020年1月27日由上海出发前往希腊的原告一行12人旅游团队,因新冠疫情原因,原、被告均听从国家安排,自觉取消团队出行;被告收到原告及恪俭公司汇入被告的账款255,000元(发票已开),原告2位团员因需要开个人发票,将23,000元汇入***银行卡中,截止至2019年12月共计收到希腊团款278,000元;因新冠疫情取消出行,经原、被告与国内地接社、境外地接社协商确认,由地接社及原、被告共同分担取消团队产生的损失,原告需承担的损失共计37,896元,被告应退回原告团款240,104元;疫情平稳,国内旅游开放后,原告组织贵州旅游,被告将希腊团队机票退款93,360元作为贵州团款冲抵;第一期退款共计15,000元已支付原告等。 审理中,原告确认,2020年8月,被告向原告提供贵州旅游服务,冲抵款项93,360元;被告于2021年3月至2021年8月,通过***返还原告旅游费共计52,500元。 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2020春节希腊一地深度游出团通知书》、付款凭证、发票、《2020.01.27-02.04希腊深度游团队收损确认明细》《关于“2020.01.27希腊定制团取消”事情经过及相关说明》、授权委托书、劳动合同、社保缴纳情况、证人证言,及原告的当庭陈述等予以证实。经审查,本院确认上述证据的形式真实性。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旅游合同关系成立,原告已向被告支付旅游费用共计278,000元。新冠疫情爆发后,原、被告受该不可抗力因素影响而合意取消了涉案希腊团队游的行程,被告在扣除必要费用后,应退还原告未发生的费用。被告在2020年4月6日向原告发送的《2020.01.27-02.04希腊深度游团队收损确认明细》中确认需由原告承担损失共计37,896元,原告对此予以认可。原告另确认被告已通过退款、提供其他旅游服务等方式退还旅游费共计145,860元,本院对此予以确认。现原告诉请被告返还旅游费94,244元,有相应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放弃了对原告所主张的事实和证据进行辩驳的权利,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被告自行承担。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上海金悦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上海市房屋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旅游费94,244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56元,由被告上海金悦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