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房屋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

上海市房屋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与上海市静安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罚款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裁定书 (2023)沪0112行初68号 原告上海市房屋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金沙江路1006号2幢308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告上海市静安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大统路480号。 法定代表人***,主任。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市房屋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市静安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罚款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市房屋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计收25元,由原告上海市房屋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负担。 (此页无正文) 人民陪审员***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书记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