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捷登电梯销售有限公司

黄山市天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肥捷登电梯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皖01民辖终59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黄山市天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黟县碧阳镇城**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3551843434P。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合肥捷登电梯销售有限公,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望江**路**号鲲鹏国际广场**幢**室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066529388E(1-1)。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上诉人黄山市天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合肥捷登电梯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7)皖0191民初159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黄山市天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诉称,一审裁定对合同纠纷的实质性没有确定,因而导致管辖错误。本案合同双方约定为《电梯承揽合同》,但从合同履行看,包括电梯买卖、设备的安装、土建勘测、质检等事实,施工过程中双方也按工程施工签发工程技术联系单等,其实质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本案应按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即由安徽省黟县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安徽省黟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从原审原告合肥捷登电梯销售有限公司诉状所述事实及提供的《电梯承揽合同》等现有证据来看,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而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双方当事人在案涉合同中约定,如发生争议向乙方总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合同的乙方即本案原审原告合肥捷登电梯销售有限公司,其住所地位于原审法院辖区,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黄山市天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