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捷登电梯销售有限公司

合肥捷登电梯销售有限公司与合肥庐阳区怡晓和宾馆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0104民初4259号 原告:合肥捷登电梯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蜀山区甘泉路81号沃野花园商办楼B-9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066529388E。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合肥庐阳区怡晓和宾馆,住所地合肥市庐阳区金都华庭一期13#210、211、21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0103MA2NG5U46X。 经营者:***,男,1989年3月1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 原告合肥捷登电梯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庐阳区怡晓和宾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8日立案。原告合肥捷登电梯销售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合肥捷登电梯销售有限公司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合肥捷登电梯销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19元,由合肥捷登电梯销售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