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0191民初2387号
原告:合肥捷登电梯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甘泉路81号沃野花园商办楼B-9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066529388E。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合肥祥润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宁国路777号拓佳中心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11MA2RTQ2K01。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6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合肥捷登电梯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合肥祥润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合肥捷登电梯销售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部分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合肥祥润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合肥捷登电梯销售有限公司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合肥捷登电梯销售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合肥祥润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