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3民初5484号
原告:上海华一电气集团输配电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周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亚飞,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昆山市长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
法定代表人:吴斌。
原告上海华一电气集团输配电有限公司与被告昆山市长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且未缴纳诉讼费。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华一电气集团输配电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审判员 苏东东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王春燕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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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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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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