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锦发消防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

四川天合伟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四川锦发消防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16民初11136号
原告:四川天合伟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武科东二路460号7栋7层718号。
法定代表人:乔立俊,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芸,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辛勇,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锦发消防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成华大道杉板桥路333号1幢15楼1508号。
法定代表人:敬祥友,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天合伟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锦发消防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11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天合伟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天合伟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497元,由原告四川天合伟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王 涛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一日
法官助理  万 敏
书 记 员  干雪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