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粤03民终3673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福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温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维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陕西某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鄠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陈某,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菲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深圳市某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陕西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24)粤0304民初419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深圳市某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未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申请缓交、减交、免交诉讼费用的司法救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深圳市某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