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华南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与深圳市华南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陕民申305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74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深圳市华南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彩田北路与梅林八路交汇处华南工贸公司办公楼三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深圳市华南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南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陕01民终263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1.***已经提供足够证据证明存在经济损失,并经华南公司确认。申请人主张就是合同外产生的经济损失部分,该部分不属于结算范围内,而是双方争议事项才申请法院进行公平公正审理。不能仅以结算了合同内产生的工程款就对因华南公司违约等情况产生的窝工损失等不进行审理,申请人的经济损失主张与双方结算的合同下工程款并非包含关系而是并列关系; 2.申请人主张的经济损失是经过华南公司现场施工员***、部分是项目经理***签字确认的,并非申请人单方制作和主张。***和***通过双方结算单、电话询问、雁塔区公安局调解笔录等证据足以证明是挂靠在华南公司处,并对外代表华南公司处理该项目的施工事宜,即使不是华南公司员工也足以构成表见代理,使申请人相信有权代表华南公司做出意思表示; 3.申请人主张的15张签工单均不在双方结算中的签工单之中。虽说该15张签工单有写重复等字样,但举证责任应转到华南公司处证明与结算单什么内容重复,而非仅仅因签工单有该字样就认定不予支持。签工单有一些是***和***均签字没有异议的,对于该部分内容原审判决并未进行审理和认定。签工单有部分复印件是因为原件上交公司,但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有部分是原件,对于原件***与***共同签字确认因停电产生的窝工费3300元,原审法院并未进行认定; 4.华南公司向申请人要求工期76天,申请人按照华南公司要求组织工人并且租赁房屋,但因华南公司材料无法及时进场、甲方单方违约变更施工内容、疫情封控以及不及时支付工程款等原因,导致工程长期停工申请人产生一系列经济损失,共计234876.4元。申请人主张的经济损失均由华南公司施工员***签字确认,部分由华南公司经理***签字确认的有30876元。***作为华南公司项目施工员,仅就事情是否发生以及上了多少大工多少小工进行签字确认,对于具体金额认定超过其代理权限才在某些签工单协商金额有待确认。但根据申请人签过的协议显示(大工350元一天;小工200元一天),就可以明确具体损失金额; 5.原审法院原判决未适用《民法典》第584条、第803条、第804条进行审理系适用法律错误。申请人不是依据结算单索要工程款,结算单内的工程款已经付清,但处理结算单外的经济损失华南公司认为不属于合同内,应该另行向法院主张,申请人在施工过程中确实存在因停电、疫情、华南公司材料未及时到场、华南公司延迟付款、甲方单方变更等情况所产生的经济损失(人员和房租损失),这部分经济损失虽是合同外的项目,但属于华南公司违约所造成的经济损失,这部分经济损失由华南公司现场施工员***、部分有项目经理***签字确认,足以证明确实发生。原审判决仅以该部分经济损失没有在结算单内就驳回申请人诉请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其法律关系均不一样,申请人是主张华南公司在施工过程中违约产生的经济损失,而非未付工程款。原审法院并未审查签工单哪些属于可支持的经济损失,而是简单认为不属于结算内的工程款直接驳回,属于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二审判决;改判支持***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由华南公司承担。 本院经审查认为,***主张损失的证据为2021年至2022年期间的15张现场签工单,其提交的现场签工单为复印件,且上面分别有划叉、打问号以及备注“金额有待确认”“此事需与成本沟通确认是否有此事”“重复”等内容。且本案双方当事人均认可这是合同外产生费用,原审认定***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金额,并无不当。 综上,***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所规定应当再审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