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华南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某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案件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粤0304执3260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宝源五交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南湾街道下李朗社区布澜路21号联创科技园19栋厂房1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43227767K。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深圳市华南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彩田北路与梅林八路交汇处华南工贸公司办公楼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244711M。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宝源五交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华南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4)粤0304民初39685号民事判决书及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粤03民终3080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4年10月14日立案。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682738.08元,被执行人向本院缴付案款10511.15元,在支付执行费9240.09元后,本院已将剩余款项684009.14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 本院认为,本案已经全部执行完毕,依法可予以执行结案。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4)粤0304民初39685号民事判决书及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粤03民终3080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