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粤0304民初4251号
原告:武汉市硚口区鑫盛源石材经营部,经营场所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汉西路158号市场3-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201xxxxxxxxxxxx。
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宸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华南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彩田北路与梅林八路交汇处华南工贸公司办公楼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原告武汉市硚口区鑫盛源石材经营部与被告深圳市华南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5年1月22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市硚口区鑫盛源石材经营部撤回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