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粤0304民初24565号
原告:苏州青林保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东太湖生态旅游度假区(太湖新城)中山北路5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博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华南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彩田北路与梅林八路交汇处华南工贸公司办公楼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蔚蓝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苏州青林保洁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华南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11日立案。2025年4月23日,原告苏州青林保洁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苏州青林保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682.52元,减半收取计841.26元,由原告苏州青林保洁有限公司负担。原告苏州青林保洁有限公司已预交案件受理费1682.52元,本院予以退回841.26元。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